方杰检测

咨询电话:

0533-3121587

首页 >> 最新动态 >>最新动态 >> 2021版《安全生产法》VS《职业病防治法》----教育培训
详细内容

2021版《安全生产法》VS《职业病防治法》----教育培训

2021版《安全生产法》VS《职业病防治法》----教育培训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人民的幸福生活,

图片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现行《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11月2日起施行的,与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同一年起施行,《安全生产法》于2009年和2014年历经两次修改后,这次修改是第三次修改。
相比于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的历次修改,《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可谓一次比一次严厉,本次修改在现行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其中,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现行法规定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图片

关于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




义务性条款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五十八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责任条款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职业病防治法




义务性条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权利。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责任条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图片

  小 贴 士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用人单位)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的相关规定,很显然,《安全生产法》比《职业病防治法》更加严厉。比如,新安法将教育和培训工作作为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了单独规定,对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接受监管部门考核。对于从业人员的培训,有着更加具体的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而在职防法中,对于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仅进行了笼统地规定,毫无操作性而言,对于劳动者培训虽有义务性规定,但罚则过于松软,震慑作用甚微。在法律责任方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法》中规定是发现即罚(10万元以下),如逾期未改时,对单位处罚的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也一并进行处罚。《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时,只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方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主要是起到预防的作用,让劳动者了解到所从事的作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何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
总结近年来发生职业病的原因之一,其主要原因就是劳动者对本工作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全然不知,不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因此,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教育就显得相当重要。
长期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实践也表明,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是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安全红线的内在要求;是增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的重要途径;是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源头性、基础性举措


联系热线:0533-3121587

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号泽泉消防市场201、301室

Copyright @ 2019 .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方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关注手机站

联系邮箱:sdfjhjjc@163.com

电话直呼
在线留言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0533-3121587
暂无内容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技术支持: 全企网 | 管理登录
seo seo